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連鑄方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供再軋或鍛造用的連鑄方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01-2008 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尺寸及允許偏差 3.1.1方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邊長 |
邊長允許偏差 |
對角線長度差 |
160 |
+4 -2 |
≤6.5 |
 | 3.1.2
方坯的通常長度為4m~10.8m。方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允許偏差為0mm+70mm。 3.2
外形 3.2.1方坯的每米彎曲應不超過10mm。 3.2.2方坯端面應與軸線垂直,切斜應不大于6mm。 3.2.3方坯不得有明顯的扭轉。 3.3重量 方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4
技術要求
4.1牌號及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定。 4.2冶煉方法 鋼由電爐冶煉,并根據不同鋼種的技術要求采取相應的爐外精煉工藝。 4.3交貨狀態 以連續澆鑄的方坯交貨。 4.4表面質量 4.4.1方坯端面不得有縮孔、皮下氣泡。 4.4.2方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結疤、夾雜、折疊和拉裂。但允許存在輕微的機械劃痕、振痕等。 4.4.3方坯表面缺陷允許清理。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在同一截面上)不得大于公稱邊長的5%,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八倍。
5
檢驗和試驗
5.1每批方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2的規定。 5.2檢驗規則 連鑄方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每批由同爐號、同截面尺寸的產品組成。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允許同牌號組批。 表2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1 |
尺 寸 |
逐根 |
- |
合格量具 |
2 |
表 面 |
逐根 |
- |
目測 |
 | 6
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方坯的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應符合GB/T 2101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11-2003。 本標準與Q/BQB
111-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取消板坯牌號規定;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布,1999年第一次修訂,2003年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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