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局澤州分局執法人員對晉城福盛鋼鐵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該企業處于生產狀態,小型空氣站配電箱內發現一鐵盒,里面放置了口罩、2把鑰匙(一把主機柜鑰匙,另一把開泵箱鑰匙)、玻璃膠帶、壁紙刀片;小型空氣站PM10、PM2.5采樣管內堵塞有一次性口罩、CO采樣口有外管接入。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澤環罰(聽)告字〔2020〕042號)。有《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送達回證》為憑,告知該企業享有陳述申辯權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時間內,該企業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經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2023年9月23日重大案件集體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該企業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執法人員取證合法,與會人員一致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元整。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法律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目前,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已經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此次因“污染環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不僅有力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也進一步提升了我縣環境執法辦案能力,為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大力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澤州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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